11.如遇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考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巡视长、监检员共同协商提出变更或顺延意见并报市体考办批准后另行确定考试时间,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和考生,做好相关工作。
12.考试项目全部测试完毕的考生,不得再申请参加缓考。
13.各县市区必须成立体育考试仲裁组,仲裁组由各县市区主考、市派巡视员、监检员共同组成,负责处理解决体育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宜,并认真做好文字记录。
14.考生体测成绩,每测完一项,由测试人员当场向考生公布成绩,如考生对自己的体育考试成绩有异议,须当场向考点仲裁组提出申请。由仲裁组复查后(只限对原始成绩进行复查),当场向考生反馈复查结果。
15.对于不按要求操作和考试违纪人员,除立即停止工作,迅速调整外,要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据省有关中考违纪处理办法,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考试期间,市体考办设立举报电话2682837,各县市区也必须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16.市派巡视、监检、计算机、器材维护、技术人员工作证由市教育局体考办统一制作,并加盖市教育局公章。各县市区体育考试主考、副主考、测试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证件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体考办制作。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转借、涂改、复制体育考试证件。除市派巡视、监检、计算机、器材维护、技术人员和各县市区主考、副主考、测试工作人员外,未经主考和市派巡视长允许,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试场地。考场安全保卫人员要认真验证,严格把关,无关人员严禁出入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