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06]66号)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06]69号)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8号)的文件精神及市教委有关部署,制定2015年普陀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下称“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一、体育考试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学校、家长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关心和重视,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
体育考试旨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养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完成《上海市中小学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规定的初中生学习体育的基本任务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体育考试的原则和要求
体育考试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作用,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感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要有利于体育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提高,促进体育课程改革的发展。
区教育考试中心、各相关学校等单位要按照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实施本方案,坚持“客观、公正、安全”的组织原则,坚持“常态化、易行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确保体育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体育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1、按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由日常考核和统一考试两个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由各校负责实施,统一考试由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实施。区教育学院、区学生体质监测中心等业务部门在日常考核中应做好相应的指导,在统一考试工作中应予以配合。
2、区教育局成立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和落实体育考试各项工作,确保体育考试工作能规范、有序、安全地进行。建立监察组、仲裁组、考务组、登分组、摄像组、医务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落实岗位职责。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组办公室设立在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
3、日常考核工作的管理。各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的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教导处、体育教研组、年级组、卫生室、后勤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体育日常考核的测试和成绩评定,以及本校学生参加区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各校应制定日常考核测试方案和评定办法,客观、公正、公平、有序地实施相关工作。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监察组对学校日常考核成绩进行复核检查。
4、统一考试工作的管理。区教育考试中心应联合区教研室等业务部门做好考务工作的研究和安排,确保统一考试各个环节公正、公平、安全、有序地进行。各校及相关部门应协助和支持区教育考试中心安排好考务、登分、摄像、后勤等工作人员,确保统一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四、体育考试的对象
1、凡本区初中各校在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包括不符合在上海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条件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
2、今年需参加中考的符合报名条件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3、外省市符合报名条件来我区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初中毕业生。
五、体育考试的方法
(一)结构与分值
2015年体育考试由统一考试和日常考核两个部分组成,总分为30分。其中统一考试为15分,日常考核为15分。
1、日常考核由《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结果两部分组成。其中《体育与健身》考试成绩满分为6分(七、八、九年级各为2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结果满分为9分(七、八、九年级各为3分)。
2、统一考试分设四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满分为6分,第二类项目满分为3分,第三类项目满分为3分,第四类项目满分为3分。
(二)日常考核的方法
学校根据初中《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教学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和要求,开展学科教学和体育锻炼,组织学科考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实施日常考核。
1、日常考核的内容与项目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项目
本届初三毕业生其七年级评定项目为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50米跑;八年级、九年级评定项目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的规定项目,分别为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16年起,初三毕业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项目全部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规定的项目执行。
2、日常考核的评定标准
(1)体育与健身学科学期考试成绩以各单项测试成绩之和除以测试项目数,即为学期考试成绩;学年考试成绩以两个学期考试成绩之和除以2,即为学年考试成绩,其换算日常考核成绩标准:85分—100分得2分;75分—84分得1.5分;60分—74分得1分;59分以下得0.5分(注:学期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保留2位;学年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2)本届初三毕业生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七年级按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各项目权重和等第进行评定,八年级、九年级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各项目权重和等级进行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换算日常考核成绩标准:优秀得3分;良好得2.5分;及格得2分;不及格得1分。
3、日常考核的管理规定
(1)体育与健身学科学生每项测试成绩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学期结束时,在体育教研组统一组织下对各项考试成绩汇总评定,经教导处确认后,公示评定结果,同时应记录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上。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须在上一年9-10月份进行,以各校为测试点,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操作方法负责组织测试,并在当天按规定要求将测试数据输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软件报普陀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
(3)各校应根据市教委教研室规定的各年级考试内容和项目,严格要求体育教师按照学期教学计划和单元教学内容,在单元教学结束时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就测试标准、方式和结果实事求是地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原则上学校应组织3名体育教师参与评分。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学校要及时处理。
(三)统一考试的方法
由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统一体育考试的组织实施,做好相应工作安排。
每位考生应参加4类项目的考试。可在上述各类项目中各选择一个自己擅长的项目作为考试项目,项目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
2、统一考试的评定标准
根据《课程标准》初中教学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结合本市初中学生体质现状的总体水平,2015年继续采用由市教委制订的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
3、关于残疾或严重伤病学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由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区领导小组组织医学专家组对因残、因病考生提出的免考申请及有关医学证明进行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免考考生名单在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网站进行集中公示,且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在初中阶段各学年体育课均免修或初中阶段最后学期体育课免修的考生,原则上不再参加本区组织的统一体育考试,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免考手续。如上述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好转且准备参加统一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能恢复剧烈运动的证明,经学校和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统一体育考试。在初中阶段体育课均未免修,但在毕业生体检中发现患有心肺功能等严重器质性疾病的,本着对考生负责的精神,考生不应参加统一体育考试,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免考手续。
(3)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仅限一次。如因伤病在规定的缓考时间仍不能参加缓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4、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修及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在七、八、九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全程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及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在初中阶段部分学期体育与健身课程免修的考生,其免修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平均分计算,其它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其实际分数计算,如因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获准免考后其统一考试成绩按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计算。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缓考后仍不能参加考试并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其日常体育考核实际分数及和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成绩按该项目统一考试满分的60%计算。
(四)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学校的考生的体育考试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成绩。同时,上述毕业生须参加2015年的体育统一考试,计算其统一考试成绩,两项成绩之和即为考生体育考试成绩。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本市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7.5分)计。
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应届初三毕业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将其体育考试成绩送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转送其报考区县的中招办。
(五)考试成绩记载
体育考试按照日常考核分值和统一考试分值,合计计算学生体育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总分,并填入《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体育日常考核和统一考试情况记录表》存入学生档案。
学生日常考核成绩中的《体育与健身》学科考核由学校负责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由学校根据已上传信息进行评定。这两项评定结果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按班级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由该班班主任和任课体育教师签字确认,经校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成绩信息汇总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保存,一份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备案。
学生体育统一考试,由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应当场宣告,并由学生本人办理签字确认手续,经测试负责人和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六、体育考试的有关规定
(一)切实加强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
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要加强组织和协调,明确工作任务,配备工作人员,积极争取体育、卫生和公安等部门的支持,规范实施体育考试各方面工作。区教育考试中心、区体育教研室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信息发布与考试成绩公告制度,加强学生人身安全、场地器材等各类保障,严格考场纪律监督,确保考试工作公平、规范和安全。各校要制定日常考核工作方案及本校学生参加统一考试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为组织学生参加区统一考试作好充分准备。
(二)科学安排体育考试相关事宜
根据区域范围和学生规模等实际情况,统一和集中安排考场,确保场地、器材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考试时间原则上集中在一天内完成。男生1000米跑和女生800米跑宜作为最后项目进行测试。游泳项目单独安排时间进行测试。统一体育考试的考场内各测试点应认真做好检录工作,每个项目测试成绩应向学生当场公布。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包括缓考)应在4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学生体育考试复核和仲裁制度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日常考核评价分数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学生对本区统一体育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区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予以复核。逾时不再受理。
(四)实施学生体育考试阳光工程
体育考试要做到公开透明,设立考前工作咨询电话(52511265)和考试期间监督电话(62221299)。对于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情况,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于发生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学生安全和健康教育
各校应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参加锻炼。特别对患有心肺功能器质性疾病或考试临场体感有严重不适的学生,要提前告知他们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自己的病症。各校必须召开年级大会和家长会,把体育考试要求、安全事项告知每个考生和家长。
(六)严格体育考试的监督
普陀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监察组对日常考核和统一考核实施全面监督(监督电话52564588*7563)。校长是学校日常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主要责任人,对日常考核工作负总责;分管教导及实施日常考核教师是直接责任人,对日常考核工作负具体责任。各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体育考试工作的政策,严格实施日常考核的管理,明确日常考核工作的纪律,做好政策的宣传,向考生及家长公开日常考核工作的信息。
点击查看:相关附件
1.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
2.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日常考核项目成绩评价标准
3.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4.普陀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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