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志愿填报
1.考生志愿分“3+4”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层次(以下简称师范本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3+4”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院校分段培养、五年一贯制大专、三二连读大专、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三个层次。
2.5月26日至28日,考生填报初中起点师范本科志愿。
3.普通高中志愿按各区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填报。
4.7月11日至13日,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分三个批次,第一批次为“3+4”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院校分段培养,设2个顺序志愿;第二批次为五年一贯制大专(高职)、三二连读大专(高职)、技师学院、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设2个顺序志愿;第三批次为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设2个顺序志愿。8月中旬,进行中等职业学校补充填报志愿。
七、录取办法
(一)初中起点本科录取。
初中起点本科录取严格按照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执行。初中起点师范本科录取报到时间为6月22日至23日,已经报到考生不得参加本区市普通高中录取。
(二)普通高中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普通高中要以学生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含考查科目)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学生。考查科目等级、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综合总等级为D级的不能录取到普通高中。
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指标生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普通生招生计划数的85%,具体比例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四学业考试报名人数和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得分各占50%的权重进行分配。
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自主权。办学水平高、有特色的优质高中自主招生的比例,应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不高于招生总数的30%。自主招生根据培养方向,可以适当提高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相应维度总等级的要求。各学校的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按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市和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招生现象的发生。不得招收规定招生区域以外的学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超计划录取学生。自2015年起取消普通高中的择校生招生。未参加我市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违规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各区市要在7月1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录取工作。
(三)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照学生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和填报志愿择优录取。具体录取时间按照省招生考试院及市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有意愿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结)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可在计划内实行网上注册录取。
(四)特殊考生录取。
1.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中,个人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第1名,省级二等奖或第2名,国家级三等奖或第3名者加5分;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或第1名,国家级二等奖或第2名者加10分;获得国家级个人一等奖或第1名者加20分;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可免试进入高中。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县级比赛个人单项前3名者或集体项目第1名的主力队员,市级比赛个人单项4—6名者或集体项目2—3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获得市级比赛个人单项前3名者或集体项目第1名的主力队员,获得省级比赛个人单项4—6名者或集体项目2—3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获得省级比赛个人单项前3名者或集体项目第1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国家级比赛个人单项前6名者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可免试进入高中。
3.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音乐、美术比赛中,获得市级个人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者加5分;获得省级个人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者加10分;获得国家级个人一等奖者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港、澳、台籍考生(持侨办或台办证明)、少数民族考生(持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明)加10分。
5.军人子女(含烈士子女)考生录取按照2012年1月6日下发的《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创新类、体育类、艺术类方面的成绩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有关文件为准,集体比赛项目的成绩需经过对比赛原始记录的查阅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确认。体育加分仅限于学生在初三、初四学年所取得的成绩,其它加分为初中段取得的成绩。初四学生上述成绩认可截止到5月20日。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重复计算。
各学校、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汇总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并将鉴定结果在校园网、区市教育网、市教育局网站三级公示,公示的时间各为10个工作日,同时,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信地址,对举报事项按照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公示名单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意见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