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非现役)的子女
①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②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优抚科证明;
③户口簿(原件);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现役)的子女
①军人证件和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章);
③现役军人单位证明(原件,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残疾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④户口簿(原件);
⑤《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加分考生须具备以上相关材料,如不齐全将不予办理。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
①警官证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
①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警官证(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三、台籍青年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台胞证或户口簿(持户口簿的考生,需先到市台联盖章确认);
②《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四、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归侨青年(出具以下材料之一)
①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二份),户口登记中需载明国外出生地;
②国外出生证(验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复印件二份);
③回国护照(验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复印件二份);
④归侨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⑤《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归侨子女
①考生父(母)的《江苏省归侨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②考生的户口簿,以及南京公证处出具的与归侨父(母)的子女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③考生父(母)为已故归侨的,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①考生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二份);
②我驻华侨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考生父(母)的华侨身份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③考生华侨父(母)的护照(复印件二份);
④考生华侨父(母)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以及本市公证处对该身份证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⑤本市公证处出具的考生与华侨父(母)的子女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⑥考生父(母)为已故华侨的,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⑦《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
①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外国高等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③外国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留学人员本人及子女的护照(原件,复印件);
⑤留学人员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⑥留学人员本人的职称评聘证书(原件,复印件);
⑦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现任职证明;
⑧子女海外就读经历证明;
⑨《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
①蓝卡VIP卡或“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证书”。如未能及时获取蓝卡VIP卡或证书,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②入选者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入选者落户所在区(园区)“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开具的已落户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六、“领军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证书;
②入选者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入选者落户所在区(园区)“321培养计划”专项办开具的已落户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七、“紫金人才计划”中领军人才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领军人才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②领军人才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领军人才落户所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园区组织人事人才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八、少数民族考生:
1.申报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审核流程
①初中学校审核考生所填写的民族成份与居民户口簿及父母民族成份(至少一方民族成份)是否一致。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
③初中学校将初定为少数民族考生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复印件附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后,随原件一同交至区招生办。
④各区招生办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将原件返回各初中学校。初审材料汇总后,交至所在区民族事务部门,由区民族事务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⑤各区招生办将区民族事务部门确认(也可与区民族事务部门共同确认后)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交至市招生办。
⑥考生属外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咨询电话:83635713。
九、其他符合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应出具的相关证件及材料:
证件及材料清单由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向驻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供,非驻宁部队军人向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咨询。
5月下旬南京警备区政治部集中初审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各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须公示拟加分考生的信息。公示通过后,由南京警备区政治部统一报送南京市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