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六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五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和乙方监护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生源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盖章]:
生源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 方(生源所省辖市教育行政盖章):
生源所省辖市教育行政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