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10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开考铃响前答题或者终考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到规定的交卷时点提前交卷的;
8.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在答题卡卷面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
8.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五、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由市教育局和县(市)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
六、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一年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考试工作极不负责或因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考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协同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考试纪律混乱的;
(6)丢失试卷的;
(7)对考生作弊情况不作记载或者隐瞒不报的;
(8)在试卷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各类集体舞弊现象或出现雷同卷的;
(10)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11)在评卷、扫描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积分差错,或者在评卷、扫描中徇私舞弊的;
(12)擅自泄密评卷、登分等属于保密内容的。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