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株洲市城区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保障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发挥民办学校服务于区域的社会担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株洲市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严格控制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并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须于当年3月20日前向所在行政区教育局申报,经审定批准后执行,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二、招生办法
1.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按照《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要求,和公办学校招生同步进行,实行微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录取,按先派位、后自主招生的顺序进行。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15%采用微机派位的方式在学校所在行政区内招生。微机派位录取的学生,按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2.民办学校招收学校所在行政区外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纳入自主招生计划。
3.民办学校招收其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楼盘未达配建标准开发商自身配建学校或当地政府之前已按相关政策认定属于配套入学范围),其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学方式提前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派位计划数。录取名单在4月10日前上报到学校所在行政区教育局。
三、招生程序
1.填报志愿
学生(家长)在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基础设施、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学籍所在行政区内一所民办学校,于4月12-17日登录区教育局中小学入学便民服务系统报名填报志愿,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17日下午5:00。
2.微机派位
4月18日,区教育局按照学生志愿、民办学校微机派位计划数进行微机派位录取。派中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于4月20、21日到所派民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未派中的学生,参与公办初中的划片招生或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若民办学校在行政区内的学生报名数少于微机派位计划数,则全部录取,剩余计划滚入自主招生计划。
3.自主招生
自愿填报选择民办学校并已微机派位派中的学生,不再参加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
微机派位后,民办学校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可到相应民办学校参与自主招生。学生(家长)可自愿选择1-2所民办学校,在学校官方网站提交申请或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间为4月20-30日。报名截止后,民办学校以随机派位、现场考察等方式确定录取对象。民办学校确定录取时,须与学生(家长)签订《自主招生承诺书》,预录结果于5月10日前报所在行政区教育局审批。
4.审核录取
凡通过微机派位方式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派位结果直接录取。
凡通过自主招生方式录取的,民办学校凭学生(家长)签订的《自主招生承诺书》,向所在行政区教育局上报自主招生预录名单。区教育局根据《自主招生承诺书》和学校招生计划,审核最终录取结果。
四、工作要求
1.民办学校应提前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同时告知学生(家长)招生和收费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严禁提前收取学生学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2.民办学校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明确具体招生时间和实施方案,按要求有序进行。民办学校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骗和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违规签订协议。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规定,根据基础设施、就读条件、办学特色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根据自主招生方案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选拔、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4.民办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主要接收本地生源。
5.各区教育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微机派位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监管
1.民办学校应制定自主招生实施方案,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及时在学校网站和区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2.民办学校招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招生。学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3.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应加强指导和监管,市教育局将联合各区教育局派出督查组专项督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决不姑息。
4.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违纪违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凡违反招生政策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处理。
六、其它事项
1.本方案城区指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
2.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和炎陵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查后实施。
3.本方案自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凡原有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