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教育局(文体旅局)、白沟教育事业管理办公室,市直各相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0〕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
(一)坚决落实免试要求。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审批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合理划定片区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家长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统筹实施同步招生。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的要求,统筹做好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资料审核、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录取、注册等各项工作,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细则,细化工作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任何公办、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选拔生源。
二、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一)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招生工作开始前,民办学校要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情况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计划内空余学位的,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一般不超出市域范围。招收市域范围内其他县(市、区)生源时,应及时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招生方式。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报名的民办学校数量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必须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随机派位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派位方式进行补录。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就近入学办法统一招生。由于历史原因,城镇居民小区配建教育设施举办成民办学校的要逐步依法收回,本小区居民子女按照划片就近入学办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三)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四)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形式开展的合作办学予以严格规范,对违规共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行为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为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三、全面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一)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积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化平台,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招生报名时,不得要求家长提供或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二)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切实做好均衡分班工作。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鼓励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
(四)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得新增56人及以上大班额。原则上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四、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三)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认真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参加支援湖北和在我市新冠肺炎救治隔离病区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子女2020年秋季入学时,按政策规定予以优待。
五、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全面落实 “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和“小升初名单过渡制”。对未按规定时限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好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和劝返复学工作。要为每一名复学学生制定合适的课程内容,采取适当的教育教学方式,帮助其完成基本学业、获得基本能力、得到基本发展。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留存备案记录。
(二)强化台账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学校继续建立和完善各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在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基础上,建立健全县、乡、村、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和学籍注册系统台账。按照“一生一案”要求,建立健全本辖区县外就读学生、送教上门残疾儿童及失踪失联儿童、少年台账。强化台账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做到底数清楚。
(三)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健全招生监管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由于监管不力,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还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七、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招生机制愿望迫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积聚工作正能量。负责招生和宣传的人员,务必熟知政策规定,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点、难点问题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保定市教育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