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顾奖励分值
按照省教育厅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要求,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有待细则>的通知》(冀应急〔2019〕30号)等有关国家和省政策规定,2020年中考照顾奖励分值如下:
(1)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2)公安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职期间被认定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照顾10分。
(3)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第十四条标准和相应的办法执行,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6)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一律由招生部门负责在媒体公示,接受监督。若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照顾资格,并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新冠肺炎救治一线医护工作人员的子女,在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优惠照顾需审验的材料
1.军人子女由市警备区干部科审验。
2.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时,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即可作为少数民族成分证明,无需到县级民宗部门另开具证明,由各招办审验。
3.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市的子女和侨眷高知子女由市侨办审验。台湾籍青年由市台办审验。
4.农村独生子女由卫生健康局审验。
5.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由公安部门审验。
6.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支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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