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黔教基函〔2019〕62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属高中: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教基发〔2017〕214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分值
今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工作的科目设置、考试方式与2018年保持一致。
(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理化合卷)、综合文科(政史合卷)、体育6个学科。
(二)考试时间:经征求各地意见,全省统一为6月21—23日,考试后1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时间 |
6月21日(星期五) |
6月22日(星期六) |
6月23日 (星期日) | ||
9:00-11:30 |
15:00-17:30 |
9:00-11:00 |
15:00-17:00 |
9:00-11:00 | |
科目 |
语文 |
综合理科 |
数学 |
综合文科 |
英语 |
综合文科(政史合卷,权重各为0.5)实行开卷笔试,其他科目均为闭卷。体育考试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黔教体发〔2008〕311号)执行,时间由各地妥善安排。
(三)分值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理化合卷)、体育考试成绩按分数呈现,满分值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各150分,综合理科150分(物理90分、化学60分)、体育50分,总分650分。综合文科成绩按等级呈现,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得以分数形式计入中考总分。
(四)考试组织。命题和考试工作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组织和实施。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原则上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若条件仍不成熟,经自行与相关市(州)协商,可委托市(州)教育局代为命题和阅卷。
二、关于普通高中招生
(一)根据全省九年级学生毕业数,在广泛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通高中发展状况,2019年全省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计划作如下分配(见附件),本计划实行一次性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名册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确需调整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综合文科成绩应在B等以上,一般高中招生综合文科成绩应在C等以上。市(州)教育局要将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逐年增长,要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要求的配额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严禁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各项违规费用,不得以初高中衔接班名义提前招生。特长生招生须报省教育厅批准,未报批的不予注册学籍。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确定的招生范围加强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入学方案,及时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咨询方式、中考成绩及招生录取结果,配额生名额分配情况、特长生录取学生审核结果、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发挥考试在课程改革中的积极导向作用,实现普通高中招生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中考加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考加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黔教基发〔2018〕44号)精神,取消体育类、艺术类、学科类、科技类以及其它各类竞赛加分项目,保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加分的项目,严格中考加分资格审核,建立健全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凡加分政策与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大对普通高中(含民办)违规跨区域招生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同时,对违反规定招生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给予撤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对违反规定招生的普通高中,三年内不纳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特色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及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建设支持计划;对已纳入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建设支持计划的学校撤销支持计划资格。对于违反规定招生的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019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开学检查,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并于9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教育厅基教处。
省教育厅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