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参
加中考的政策与准备的材料、中考加分材料的整理
一、报名条件
(一)外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满足下列条件:
在我市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 年,有我市初中阶段3 年完整学籍(以广西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我市的双合法证明材料,可以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外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户籍在当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随迁进入我市的(投亲靠友或单独立户的,按户籍未迁入人员处理),满足下列条件:
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我市的双合法证明材料,可以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㈡广西区内、桂林市以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
户籍迁入我市的,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户籍未迁入的,满足下列条件:
在流入地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 年,有流入地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以广西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我市的双合法证明材料,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㈢桂林市辖12 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
户籍迁入我市市区的,可在市区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户籍未迁入我市市区的,满足下列条件:
在市区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 年,且有正式学籍(以广西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我市的双合法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属于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初中毕业生须提供本人的初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流入地时间满1 年(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流入地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当日止,满1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以来在流入地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我市的双合法证明材料,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需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初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初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初中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 号)文件精神,外来人员的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设区市(含)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不受户籍、学籍限制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㈥现役军人、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人员的随迁子女,不受学籍条件限制,可在户籍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二、上送审核材料
符合桂林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外来人员,申请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㈠符合报名条件(一)的外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桂林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学校提供)。
3.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医学出生证明);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 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㈡符合报名条件(二)、(三)的外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截止前户籍已迁入的,提供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2.报名截止前户籍未迁入的,参照前述外来人员必须提供材料的内容准备材料
㈢属于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除提供上述对应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或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同等学力人员提供)。
㈣符合报名条件(五)、(六)的外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桂林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资格审查表。
2.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医学出生证明);
3.父母其中一方的(或法定监护人)属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人员的,须出具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属现役军人的,须出具现役军人证明;属军转安置的,须出具军官转业证及工作安置证明;属工作调动的,须出具工作调动文件。
以上材料上送市招生考试院审核时,均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完成后,退回考生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学校上送审核材料时,应当登记造册,考生材料应该与上送的登记表排序相符。
三、办理中考加分的材料整理
(一)少数民族加分:应该提交户口本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三侨生、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应该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
注:台湾省籍考生指户籍在大陆、原籍是台湾省的考生,需要政府有关台湾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三)农村计生加分:
1.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交计生子女登记表、户口本(如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提交医学证明)、考生的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2.无儿双女户,需提交计生子女登记表、户口本(如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提交医学证明)、母亲或父亲医学节育证明(结扎证、绝育证)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上送的考生材料审核完毕,原件退回学校,复印件留存备查。
农村计生加分一定要把握农村的户籍属性,一般在户口本上会注明父母的职业定性,如“农业户”、“菜农”、“粮农”等,非注明者,不予受理加分事项。
各校在上送加分材料时,应当造册登记,顺序为:少数民族加分,然后是三侨生、台籍考生、烈士子女、农村计生加分。考生的上送材料应与登记名册排序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