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范围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2.区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但每所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将不超过15%的招生计划面向外区招生,具体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视作同一招生区域。
(二)录取批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设置4个批次。
1.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外语、艺术类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高职贯通培养五年一贯制试点招生计划;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招生计划;中职本科贯通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招生计划。
2.第二批次:公办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名额分配计划。
3.第三批次: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其他招生计划;引入国家、省、市优质教育资源新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的部分招生计划。
4.第四批次: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其他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招生计划。
(三)名额分配招生
根据国家、省关于优质普通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的规定,公办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应将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省市属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名额分配计划分配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初中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区属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名额分配计划分配范围为本辖区内的初中学校;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应适当向集团内农村初中和薄弱初中倾斜。报考名额分配计划的学生,必须是具有广州市户籍(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具有同一初中学校三年完整学籍并在该校就读到毕业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或从市外转学到本市并在转入学校就读到毕业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名额分配招生时,应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参考。名额分配计划具体分配与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
(四)自主招生
经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可自主招生,招收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优秀初中应届毕业生。省市属学校面向全市自主招生,区属学校面向本区自主招生。非示范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示范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在规定的自主招生比例内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于自主招收集团内初中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方案由学校自行制定,其中,市属学校将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区属学校将方案报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学校制订自主招生方案的内容要包含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自主招生。被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能低于全市统一划定的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各个环节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自主招生名单应向社会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由学校报市招考办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自主招生范围内安排,招生方案由市另行制定。
(五)随迁子女升学
1.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广州市户籍毕业生,可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2.具有我市三年初中完整学籍、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非广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可报考我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具体报考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
3.省、市属和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非政策性照顾的非广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为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8%至15%,白云、黄埔、番禺、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非政策性照顾的非广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为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8%至18%,区属公办普通高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的具体比例由学校自行确定。
(六)补录
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录取计分科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在补录阶段可面向当年未被录取的本市学生开展补录工作,具体范围由补录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且不能再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
(七)职业院校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二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统一录取;第二阶段是学校自主组织生源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高等职业院校的五年一贯制高职班的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组织管理。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开展中高职、中职本科贯通培养改革试点,并完善相应的招生录取办法。
(八)其他
1.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考生,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