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录取加分政策
(一)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20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加20分录取;
(三)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加10分录取;
(四)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依法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家庭及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从事农村责任田生产承包的农村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10分录取;
(五)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10分录取。
七、依法监管,从严治理,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一)正确如实宣传。普通高中招生涉及到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如实宣传招生政策,及时发布各批次招生录取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信息。
(二)坚持公示制度。普通高中招收的指标到校生(含免试直升实验生、指标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属政策性加分考生、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证明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就读学校及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的网站上公示后予以确认,公示时间为5天。
(三)尊重学生的教育选择权。各地各校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教育选择权,严禁招生学校以许愿、承诺给学生减免费用、发放奖金等非正当手段来招揽生源。严禁向学生收取预录费或预收学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已按照招生政策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二次录取,普通高中学籍备案及学籍管理平台录入将以第一次录取名册为主要依据。
附表:1.2017年市直普通高中录取计划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