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 | 考试用书 | 培训课程 | 模拟考场  
  当前位置: 中华考试网 >> 中考 >> 中考资讯 >> 招生信息 >> 安徽招生信息 >> 文章内容
  

2017中考安徽六中招生录取政策公布

来源:中华考试网收藏本页   【 】  [ 2017年5月9日 ]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一)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根据2017年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大体相当要求和我市高中阶段发展规划,市教育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今年中考报名、上一年度学校计划完成、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制定本市2017年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具体计划并分解到县区及市直普通高中。各县区根据市教育局下达普通高中计划,合理制定本地2017年普通高中到校具体计划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汇总、综合平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及时将全市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行文下达并通过市教育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录取办法

  1.招生对象。

  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参加省、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考试、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其结果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求的初中毕业生。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只招收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2.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尊重志愿、择优录取”原则,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按照初中学业考试总成绩(省统考科目成绩和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录取的批次。

  录取批次依次为:提前批次招生,即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国际班”、“珍珠班”提前自主招生,公办普通高中艺术、体育特长班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第一批次,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第二批次,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今年,全市普通高中录取仍将分批次在网上征集志愿,其时间和具体办法将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提前公布。

  4.定向指标分配和录取原则。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今年,我市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拿出招生计划的80%指标定向分解到初中学校。定向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报考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须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指标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去年以来办学行为、中考中招行为不规范且被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初中学校,要调减分配指标。

  各县区教育局要科学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市教育局将在对县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均衡性、公平性加以审核后,统一行文下达并在市教育局网站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障异地扶贫搬迁、农村转移人口等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按照省教育厅和《六安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教〔2017〕10号)文件规定要求,当年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在学籍校就读不满三年、在县区集中报名点报名的应届考生,享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标。其指标分配原则和办法与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到校指标分配相同,即根据集中报名点报考人数、按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到校的比例切块分配。具体办法由县区教育局制定。

  根据各级教育等部门政策,军人子女享受转入初中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指标。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指标的录取,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2017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填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志愿、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要求。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指标的录取按照考生志愿、定向分配到初中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无生源或完不成计划,则指标不再另行分配到初中学校,在本县区内按照剩余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年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在学籍校就读不满三年、在县区集中报名点报名的应届考生,享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标的录取比照执行。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各地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全市普通高中新生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招生录取结果建籍,凡违背上述规定招收的学生,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不予建立学籍,更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不到录取学校报到,逾期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招生学校不得为其申请建立学籍。

我要提问】【本文纠错】【告诉好友】【打印此文】【返回顶部
将中华自考网添加到收藏夹 |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中华自考网 | 复制本页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 | 申请链接 TOP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站内导航
Copyright © 2006-2019 中华考试网(Exam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