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性照顾加分
(一)符合下列条款的应届考生可享受政策性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须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户口本原件、民族事务部门、公安机关证明)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7、农村独女或“两女”户照顾5分录取普通高中(不含省示范高中)。
(二)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将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毕业学校审核,学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的,将有效证明材料于5月20日前报县区教体局基(中)教科初审。县区教体局5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宿州教育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监督。考生的各种加分证件,学校必须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明的,一经查出,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通报毕业学校。
七、进一步加强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县区教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的统一的工作机制,确保在新课程理念下的中考中招改革稳步推进,确保2015年中考中招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切实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宣传,提高中考中招工作的透明度,争取多方理解和支持。要把中考中招政策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要加大中职学校招生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简章要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对县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特别是到中职学校的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评估指标。市教育局将把中招工作列入对县区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四)严禁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普通高中综合试点班收费标准与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相同,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综合试点班收费标准。任何学校不得无票据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转移收费。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应予立即追缴;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坚决制止同城借读、转学等变相择校收费行为。
(五)全市统一建立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省示范高中录取结果在宿州教育网公布。 各县区招生结束后,分别对录取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包括录取在当地、到外市及外省的中等职业学校)、没有进入高中阶段学校的人数进行统计,报市教育局汇总并报送省教育厅,作为考核普职比的数据基础。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形成完整的高中阶段电子学籍系统。
(六)各县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学校的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让其提前毕业离校,并确保报名考生参加中考。参考率将作为2015年市教育局对县区教(体)育局考评的内容之一。各县区教体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七)加强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网站、媒体及学校公示栏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结果等信息及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 3929511、3929766、3929768。)
(八)中考中招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县区教体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逐步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奖惩制度等。各有关科(股)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各县区、各学校有关中考中招宣传资料和工作安排与此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