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6号)有关要求,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现将我市2021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参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执行。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执行,3个必修主题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政策解读、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全面解析、《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
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以及警示教育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
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推送培训记录进行登记;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面授培训机构或组织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报送培训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人员自行登录网站在线申请登记。继续教育信息登记、查询的唯一官方平台为“四川会计服务”网站。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1年度继续教育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
1.网络教育机构由省财政厅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2.面授教育机构在实施培训5日前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附件表格、基本信息(详见附件要求)等资料。
(二)名单公布。省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公布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县(区)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监督管理。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培训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后,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无法登记。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以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各项规定。
(四)面授继续教育机构资料报送采用邮寄方式。
联系电话:0831-8221473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瑶湾路200号宜宾市财政局会计科
附件: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2021年3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czj.yibin.gov.cn/tzgg/202103/t20210323_1438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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