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除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为投资者投入的,一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
【答案】×
【解析】除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为投资者投入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及未来期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及未来期间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 ( )
【答案】×
【解析】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
3.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
【答案】√
【解题思路】本题关键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涉及应收股利)”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均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核算时,无论是投资当年还是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均计入“投资收益”,不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
【答案】√
5.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
【答案】×
【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6.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 )
【答案】√
7.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账务处理;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确认为投资收益。 ( )
【答案】×
【解析】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方应当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 )
【答案】×
【解析】投资方应当在调整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
9.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按照权益法核算时,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按相应处置比例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 )
【答案】×
【解析】企业部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按相应处置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10.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 )
【答案】√
11.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 ( )
【答案】×
【解析】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特定条件并且符合共同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12.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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