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简答题)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年利率正好为24%,符合法律规定。
(2)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在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期利率为24%,因此按照24%作为逾期利率。
(3)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2015年简答题)2005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 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2010年6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设施,乙公司拒绝。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欲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租赁合同约定25年租期,只有20年的部分有效,剩余5年无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2014年简答题)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题中,约定的定金是20万元,但实际支付的定金是10万元,且乙公司接受了定金数额并无异议,故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有效定金数额以变更后的金额10万元为准。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给丁公司,并未通知丙公司,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救灾捐赠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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