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自行在被背书人栏内中记载了自己的名字名称,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已用以支付一笔应付账款。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因此票据债务人D公司可以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2.2018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依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向股东分配利润,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
公司设立后,股东甲通过虚构设备买卖合同以支付价款的形式将其部分出资转出,在这一过程中经理张某积极予以协助。
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决议,并在决议中载明,公司应在9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股东的利润分配。其后,A公司向乙、丙完成了利润分配。同时,在发现甲的抽逃出资后,要求甲返还抽逃出资本息,并表示在返还前不向甲分配利润。
甲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了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并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确认A公司对自己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限制无效,并要求其按实缴出资比例向自己分配利润;
(2)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利润分配时间的规定。
庭审时,A公司提出抗辩:
(1)由于甲抽逃出资,不向其分配2018年利润是对其股东权利的合理限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时间的约定没有超过1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9年6月,股东乙经调查发行,A公司董事吴某长期以高于市场价50%的价格向自己妻子投资控股的B公司采购原材料,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乙书面请求A公司监事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监事会未予理会。乙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9年8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时,吴某提出A公司与B公司交易已经过A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甲仅仅抽逃部分出资,A公司决定在甲返还抽逃出资前完全不向其分配利润,是对甲股东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2)甲的诉讼请求(2)是否应予支持?请说明理由。
【答案】甲的诉讼请求(2)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在本题中,虽然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时间的约定没有超过1年,但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而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时间的规定明显超过了3个月。
(3)吴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吴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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