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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测试题及答案一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1月2日]  【

  【例题-综合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3 日,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

  乙公司于 2015 年 1 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 3000 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 3000 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15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 8 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 月 1 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 3000 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015 年 8 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答案】

  (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2015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 5 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答案】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015 年 11 月 20 日,持有甲公司 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答案】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 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答案】

  (5)股东郑某不能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 2015 年 2 月 1 日后的 1 年内不得转让,即:2015 年 2 月 1 日-2016 年 2 月 1 日,因此,郑某在 2015 年 12 月 20 日转让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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