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8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8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8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乙公司借款到账的时间超过条件所设时间,条件不成就,故双方买卖合同不生效,甲公司不负有交付机床的义务。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为丙银行设定抵押的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
(3)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戊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须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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