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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九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6月11日]  【

  【案例3】

  2019年4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戊公司与丁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绒布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迟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

  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在丝质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的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拒绝,理由是: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2)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并说明理由。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10万元中,8万元属于定金,2万元相当于预付款,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退10万元+定金惩罚8万元)。

  (3)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其中对乙公司的定金惩罚为8万元)之后,只能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19-8=11万元)。

  (4)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标的物质量视为符合约定,应认定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6)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4】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

  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定金条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且提交了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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