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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七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6月10日]  【

  【案例3】(简答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年利率为24%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陈某有权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3)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案例4】(简答题)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由于厂房带租拍卖无人应买,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房屋租金),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者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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