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获知B公司拟将其辞退,心生愤懑。甲知悉B公司拖欠C公司一笔50万元的货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加盖于支票背书人栏,将该支票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C公司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支票交付给D公司。
D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支票上的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遂予拒绝。D公司向A、B、C公司追索,三公司均以票据系甲伪造为由拒绝。D公司遂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2)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B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4】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
D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D公司的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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