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015年简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公司欠丙公司3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
2014年10月20日,乙公司依约签发一张商业汇票并经甲公司承兑后,将其交付给丙公司。汇票到期后,丙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
(2)甲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案例4】(2018年简答题)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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