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中级会计师 >> 经济法 >> 经济法模拟题 >> 文章内容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模拟题七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2月24日]  【

  【考点】定金+债权转让+赠与撤销

  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接受了10万元定金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故有效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丙公司,故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考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含税价处理)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8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2.8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

  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0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企业用于集体福利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48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2.80+1.60+0.06=14.4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200+15)×16%=34.4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4.40-14.46=19.9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用于集体福利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2.80×(1-3%)+1.6+0.06-5×16%=13.28(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6%+15×16%+3.48÷(1+16%)×16%=22.08(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2.08-13.28=8.8(万元)。

1 2
责编:zp032348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