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100万元,甲最晚于6月底前供货,货到付款。5月份甲从报纸上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甲行使的是( )。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乙明确表示放弃;乙对戊享有已到期的8000元债权,乙明确表示放弃;另外在半年前乙将市场价格10万元的汽车,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丙觉得挺合适,于是购买了该汽车;同时乙用6万元从庚手中购入了价值只有5万元的商品,庚知道乙欠甲债务的情形和高价购买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与丙之间的交易行为
D.乙与庚之间的交易行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C:丙是善意的,故乙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得撤销。选项D:乙以6万元购买庚5万元的商品,没有高于市场交易价130%,不属于不合理的高价,不得撤销。
【考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通知第三人即可
D.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选项B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选项D: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考题·判断题】(201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经丙公司同意,约定由丙公司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货物。后丙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应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考题·多选题】(2012年)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表述错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表述错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表述错误。
【考题·单选题】(2017年)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选项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需债务人同意;选项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题·多选题】(2011年)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代位权行使条件之一: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考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借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选项A当选。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选项C当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选项D当选。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选项B合同有效,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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