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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密训习题:第四章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8月15日]  【

  单元三 票据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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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A属于票据变造不是伪造;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B不正确;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C正确;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D不正确。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题中,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属于所附条件,是无效的,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选项D正确。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出票人签章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D

  【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收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BD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

  【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已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未承兑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一)·简答题】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

  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

  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二)·简答题】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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