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本类题共3小题,每题6分,共18分。
资料1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仅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公司。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2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企业所有。
(2)3月,合伙人甲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戊(善意第三人)借款50万元,合伙人乙、丙、丁对该事项并不知情且事后均表示不同意。
(3)4月1日,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7月1日,B银行的贷款到期,A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可以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普通合伙人甲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B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人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人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B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人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丙应当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资料2
2019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筹措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1年。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丙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丁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原材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原材料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迟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
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能否预先扣除利息?甲公司到期如何还本付息?
【答案】根据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原材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原材料买卖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
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退10万元+罚8万元)。
②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
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其中对乙公司的惩罚为8万元)之后,只能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19-8)。
资料3
201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公司股东会于2019年2月就2018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配利润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谁为被告?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应当以公司被告。
根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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