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2018年1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8年2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即可。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2018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8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8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8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乙公司借款到账的时间超过条件所设时间,条件不成就,故双方买卖合同不生效,甲公司不负有交付机床的义务。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为丙银行设定抵押的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
(3)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戊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须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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