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5】
某机构投资者对 A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 A公司如下信息:
( 1)甲为 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 B公司持有 A公司 34%的股份。甲担任 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5年 8月 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 A公司为 B公司向 C银行借款 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6年 3月 1日, C银行通知 A公司, 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 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为此向 C银行支付了 4000万元借款本息。
( 2)乙在 2015年 12月至 2016年 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 A公司股票,持有 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 A公司为 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 2016年 3月 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 3) 2016年 3月 10日, A公司公告拟于 4月 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 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 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 A公司股份总额 1%的股份。
( 4) 2016年 3月 24日,乙向 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 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3月 25日,乙联合持有 A公司股份总额 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 4月 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4月 1日, 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A公司股份总额为 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A公司股份总额为 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 A公司董事。
( 5) 2016年 4月 21日, 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4月 23日, A公司、 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 B公司将所持 A公司 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 B公司仍持有 A公司 7%的股份;同时,乙向 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 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 6) 2016年 6月 3日, 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 C公司 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 A公司资产总额的 25%。 12月 6日, 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 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 A公司资产总额的 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 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 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乙借用他人账户,于 2016年 6月 1日至 12月 3日期间大量买入 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 12月 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 A公司股票 1万股; A公司董事会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 12月 3日买入公司股票 2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 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亏损达 3亿元;戊账面亏损 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 20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 A公司董事会为 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2)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 3)丙、丁是否符合 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 4) 2016年 3月 24日,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 A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4月 1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 5) 2016年 12月 6日, 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 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6)乙、戊、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说明理由。
【案例 5答案】
( 1) A公司董事会为 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 2)①乙不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持有股份的时间不足180日;②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①丙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②丁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 4)①乙的临时提案不应列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乙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 10日;②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直接自行召集。
( 5) 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 D公司股权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6)乙、戊、庚均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庚)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否则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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