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8900万元,税金及附加1800万元,管理费用3500万元、销售费用4200万元、财务费用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度利润总额1100万元。
2018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8月10日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企业将其费用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
(2)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5.10万元,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3)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用130万元。
(4)成本、费用中含实发工资总额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向环保设施建设捐款180万元并取得合法票据。
假设税法规定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应计提的折旧费用。
(2)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5答案】
(1)应计提折旧费用=36÷10÷12×4=1.20(万元)
【解析】(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9月~12月共计4个月)。
(2)利润总额=1100+36-1.20+30+5.10=1169.90(万元)
【解析】对于接受捐赠的原材料:(1)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账户,接受捐赠收入金额=30+5.10=35.10(万元);(2)可抵扣进项税额5.10万元;(3)该批材料账面成本为3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40000×5‰=200(万元),扣除限额2=130×60%=78(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78=52(万元)
(4)
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②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2%=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4=4(万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2.5%=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30=10(万元)
④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10=26(万元)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169.90×12%=140.39(万元),实际支出1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40.39=39.61(万元)
(6)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169.90+52+26+39.61=1287.51(万元)
(7)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87.51×25%-36×10%=318.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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