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题1】(2017年)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李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某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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