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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六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2月26日]  【

  【大题3】(2016年)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融资担保额度(4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总资产的30%(1亿元×30%=3000万元),相关担保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问题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问题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无权直接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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