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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试卷九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2月21日]  【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案正确的得2分,答案错误的扣1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

  【答案】×

  【解析】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方甲支付了80%价款后无力继续支付,卖方乙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

  【答案】×

  【解析】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答案】×

  【解析】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4.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

  【答案】×

  【解析】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5.甲公司生产了一批台灯,并擅自在该批台灯上使用乙公司拥有的照明电器类商标“光明”;甲公司将该批台灯委托不知情的丙公司保管;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均侵犯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答案】×

  【解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商标侵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对该批台灯系侵权产品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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