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
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郑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孙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乙公司无需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孙某无需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5】
甲系A公司业务员,2014年3月3日,甲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赠与),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根据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A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伪造人(甲)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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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承兑并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5)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F公司是否有权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无需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D公司可以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仍接受该汇票,因此,D公司可以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5)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6)F公司有权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由于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当债务人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F公司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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