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制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案例答案】
(1)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将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②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某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应纳增值税额
①当期销项税额=(81.9+52.65)÷(1+17%)×17%+[4.5×280+11.7÷(1+17%)]×17%+5.43×(1+5%)÷(1-5%)×17%+2000×0.016×17%=241.91(万元)
②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26=34.50(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241.91-34.50=207.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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