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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企业所得税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8月30日]  【

  【例题3】(2011年)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1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8.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析】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1)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因此,销售(营业)收入=5950+58.5÷1.17=6000(万元);(2)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6000×15%=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000×5‰=30(万元),按照30万元在税前扣除。

  【解析】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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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

  ⑥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析】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6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2】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答案】2010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额

  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5950+58.5÷1.17)×15%=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

  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

  【例题4】(结合新增优惠政策)

  甲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属于税法规定地区符合条件的外包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不含增值税)。

  【问题1】计算业务(1)中甲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甲公司就业务(1)应当缴纳的增值税=120×6%=7.2(万元)。

  【解析】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单独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2)实际发生合理工资薪金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0万元。

  【问题2】计算业务(2)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①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因此,纳税调减额为4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180-168=12(万元);

  ③工会经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2%=24(万元),实际发生额25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25-24=1(万元);

  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共计70万元(20万元+5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全部在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50万元,在计算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时并未扣除,因此,纳税调整减额=50万元。

  【解析】至2018年12月31日止,税法列举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业务(2)合计纳税调减额为77万元(40万元+50万元-12万元-1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问题3】计算业务(3)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①销售(营业)收入=5500+400=5900(万元);

  ②广告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5900×15%=885(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80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整额为0;

  ③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为50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1=5900×5‰=29.5(万元),限额2=60×60%=36(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扣除限额为29.5万元,因此,纳税调增额=60-29.5=30.5(万元);

  综上,业务(3)合计纳税调增额=50+30.5=80.5(万元)

  (4)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4】计算业务(4)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加计扣除50%,因此,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00万元×50%)。

  (5)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残障儿童学校捐赠20万元。

  【问题5】计算业务(5)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①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②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③直接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综上,业务(5)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6)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的污水处理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6】计算甲公司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甲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60-77+80.5-50+24.8=938.3(万元);

  甲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38.3×15%-300÷1.17×10%=115.11(万元)。

  【解析1】至2018年12月31日止,税法规定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析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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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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