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案例1】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赁期间,发生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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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期第5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教材P278)
(2)租期第14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问题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拆除壁炉)或者赔偿损失。(参考教材P278)
(3)租期第16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参考教材P280)
【案例2】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谈妥业务后,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
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按期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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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该支票由张某补记金额和乙公司名称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支票由张某补记金额和乙公司名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参考教材P221)
【问题2】乙公司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是否导致该支票无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不会导致该支票无效。根据规定,背书日期是票据上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参考教材P209)
【问题3】丙公司可以向哪些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因为:①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关系人而非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P银行不得被列为追索对象。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乙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仍应对直接后手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只是不对丙公司之后手(乙之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参考教材P209)
【案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办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6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打印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元、增值税额765元;支付给运输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增值税运费225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依法认证可在本月抵扣。本月将已验收入库的该批打印纸中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2)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向客运公司支付旅客运费15000元,取得客运公司依法出具的运输凭证。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钢笔,收取含增值税收入9945元,该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应于下月10日发出。
(4)销售颜料一批,收取含增值税收入2340元,同时附加收取包装物租金234元。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765+225×11%+15000×11%=2439.75(元);
当期销项税额=5850÷1.17×17%+2340÷1.17×17%=119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1190-2439.75=-1249.75(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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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将购进的打印纸用于集体福利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65+225×11%)×(1-20%)=631.8(元),而该企业财务人员将该批打印纸的全部进项税额均予以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而该企业财务人员予以抵扣。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业务(3)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9945÷(1+17%)×17%=1445(元),而该企业财务人员未予确认销项税额。
(4)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在收取时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234)÷(1+17%)×17%=374(元),而该企业财务人员遗漏计算包装物租金的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
当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765+225×11%)×(1-20%)=631.8(元);
当期销项税额=5850÷1.17×17%+9945÷1.17×17%+(2340+234)÷1.17×17%=2669(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2669-631.8=20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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