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乙研究所是一家研究开发新型建筑材料的单位。甲企业委托乙研究所开发一种用于建筑施工的新型涂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企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甲企业提供必要的试验设备和配合试验的技术人员;乙研究所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乙研究所顺利完成了新型涂料的研制,同时发明一项新技术。乙研究所就该项新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甲公司得知后找到乙研究所,要求共享该发明专利权,被乙研究所拒绝。
后经多次协商,甲企业与乙研究所决定共同设立丙公司,联合生产新型建筑涂料项目。双方在拟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甲公司以现金出资20万元,乙研究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80万元;首次是现金出资,剩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清。
经过必要的程序,丙公司成立,并投入新型建筑涂料的生产,由于该产品操作简单方便,环保性能良好,市场销售情况十分理想。为保护知识产权,丙公司申请注册了“XXX”牌商标,作为其产品涂料的注册商标。
丙公司取得“XXX”商标权后,为扩大影响和增加收入,与外省的丁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许可丁公司生产“XXX”牌涂料;商品质量由丁公司自行负责;丁公司必须在该产品上注明丁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工商局备案。
此后,丙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假冒“XXX”牌涂料产品。经调查发现,假冒产品为丁公司的分公司制造。丁公司的分公司经理以20元一个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印有“XXX”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在桶内装入劣质油漆销售,获利20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属实后,要求丁公司承担假冒“XXX”牌涂料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责任人罚款。
问题:
(1)甲公司要求共享发明专利权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乙研究所拟定的公司章程是否有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3)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丁公司承担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要求共享发明专利权不合理。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本题中,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研究所。(2013年教材P311)
(2)①现金出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章程中约定的货币出资仅为20%;②出资期限不合法。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本题中,剩余出资在3年内缴清不合法。(2013年教材P43)
(3)①商品质量由丁公司自行负责不合法。根据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工商局备案不合法。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2013年教材P482)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丁公司承担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题中,丁公司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2013年教材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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