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股东签订协议,拟共同出资组建生产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甲出资货币100万元,乙出资实物70万元,丙出资工业产权30万元。A公司于1998年5月正式成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甲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甲提名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公司监事。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规定公司一次性从B公司购人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0.23万元。B公司分别于8月10日和9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800件和2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以货币付清全部货款。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7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7月30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预付定金40万元。7月20日,A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出纳在开具转账支票时,其他绝对记载事项填列齐全,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事后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补记,金额为40万元。7月28日将该支票交付B公司。
8月1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货共800件,并为此支付运费10万元。A公司收货后提出以下异议: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该项合同时,超越了权限。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每单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业务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与B公司的合同,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东会提请讨论,故合同无效,责任应由甲个人承担。
(2)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担保无效。B公司应退回定金。
(3)货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绝付款。
(4)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由哪一方承担,故公司拒绝支付。
以上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B公司决定暂停按期向对方发第二批货物,并就A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甲作为执行董事能否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能否兼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和监事?并说明理由。
(2)甲能否对预付定金的转账支票补记金额?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定金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定金合同从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6)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案例题答案]
(1)①甲作为执行董事可以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②乙只能单独担任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监事,不能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和监事。因为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2)甲可以对转账支票的金额进行补记。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合同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定金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于7月30日前交付定金,合同标的额为230万元,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低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定金合同从7月28日生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运费由B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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