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王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但王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0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定了单价为4.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王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01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A企业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题答案]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而且4.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而且B企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王某(有A企业的书面授权)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王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D.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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