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5日,某银行根据A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联营合同书”,与A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并签发了一张200万元的本票。该本票没有列出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并且在本票“交易合同号码”栏中均未填写。A公司收到本票后,在“出票日期”栏中填写"1998年5月7日”,并将之交付给联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写于“收款人”栏中。
B公司持本票向银行提请付款,银行以该本票无效为由而予以拒付。为此B公司与银行打官司,请法院给个说法。
请回答下列几个问题:
1.该本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本票有效,最后付款期限是多少天?
3.若B公司将该本票转让与C公司,C公司可否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
[案例题答案]
1.本案中的本票是无效本票,因为它未严格按照法定的格式要求逐项填写,而是空缺了“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若缺少上述二项内容,本票即无效。
2.如果本票有效,应在本票签发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C公司可以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不得拒付。理由是C公司是善意的持票人,其不知道从B公司手中取得的本票是无效的。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性使进人流通领域内的票据不再受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即使票据本身无效,也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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