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12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来往的客户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取中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甲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题答案】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40×60%=8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0.5%=8800×0.5%=44(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50%=14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140=84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所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6%)=7(万元)
【解析】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5)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限额=845×12%=101.4(万元),实际捐赠支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解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2.5=7.5(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甲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140(三新开发费用)+7(财务费用调增额)+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7.5(职工教育经费调增额)=8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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