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5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
(2)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国内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0万元。
(4)酒厂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6)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7)将其自用的、2008年4月1日购进的一台生产设备出售,含税售价为103万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该酒厂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30.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50+15)*17%=11.0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1.05-30.6=-19.5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酒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答案:
(1)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①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外购机器设备时支付的运费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③购进自用小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④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⑤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⑥销售白酒收取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D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⑦销售果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计算该酒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3.51/(1+17%)*17%+15*17%+2.34/(1+17%)*17%=23.80(万元)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3%)+17+10*11%+3.40-5*17%=33.84(万元)出售自用的生产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103/(1+3%)*2%=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3.80-33.84+2=-8.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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