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价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产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价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
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考点】合同的担保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均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视为放弃仲裁,所以甲主张不成立。
【考点】经济仲裁与诉讼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即构成保证,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陈某主张不成立。
【考点】合同的担保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合同的担保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成立
【解析】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考点】合同的担保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抽逃100万出资,乙银行可以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不成立。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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