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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