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9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9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9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13年教材P229)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013年教材P237)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票据责任。(2013年教材P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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