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2019年4月,刘某、关某、张某三人设立桃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刘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关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权属;张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1年届满时分2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刘某、关某在桃园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张某按时缴纳了第1期出资,但未能按时缴纳第2期出资。
2020年5月,刘某、关某要求张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拒绝,同时提出关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为100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50万元,关某应当补足差额。
2020年10月,桃园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张某在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完出资义务前,不向其分配利润。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刘某、关某要求张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刘某、关某的要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张某要求关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3】桃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在本题中,张某已经缴纳了一半出资,完全不向其分红不属于“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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