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底,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套供暖设备,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设备,购买总价为180万元,平均分3期支付,3个月内付清。为担保购买价款的履行,买卖合同签订后次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该供暖设备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6月底,因急需周转款项购买建材,甲公司以上述供暖设备设定抵押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借期1个月,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不久,甲公司聘请丁公司上门调试、检测供暖设备,欠付丁公司调试、检测费用2万元。
2021年9月初,因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经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将供暖设备拍卖,得款100万元。丁公司得知后,主张对该供暖设备享有留置权,要求优先得到清偿。乙公司得知后则提出,甲公司最后一期购买价款60万元经多次催告尚未支付,主张就该拍卖款优先受偿60万元,且优于丁公司受偿。丁公司则主张其优于乙公司受偿,并告知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丁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不享有留置权。根据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在本题中,丁公司是上门调试、检测,并不占有甲公司的供暖设备,不享有留置权。
【问题2】就供暖设备拍卖所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谁的清偿顺位在前?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的顺位在前。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问题3】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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